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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2-26 18:10    浏览:27532次

关于开展2018年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委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委宣传部,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国有文化企业(集团):

为加快推动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切实做好2018年度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规〔2015〕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和重点

坚持“扶大、扶强、扶优、扶特、扶新”的原则,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自治区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及能够带动当地农牧民增收脱贫的文化产业项目。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骨干文化企业和小微创意文化企业实施的项目。

(二)自治区直属国有文化企业集团(包括事业单位的经营性部分注册为企业的)、盟市国有文化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及多元化发展的项目。

(三)自治区培育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和示范基地、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四)工艺美术品、民族旅游纪念品的制作生产项目,文化用品、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等文化制造业项目。

(五)文化创意与设计,及在文化产业领域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进行融合创新的新应用、新产品、新业态,重点支持新兴媒体、数字出版、网络视听、文化电商等互联网+业态。

(六)文化和科技融合,文化企业开展新技术研发和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文化产业项目。

(七)新闻出版发行、广告服务、印刷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民族服饰等,重点扶持具有代表行业先进性、具有一定规模、市场潜力大的项目。

(八)现实题材和民族题材的音乐、电影、电视剧、动漫、网络电影、网络剧等文艺精品。

(九)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十)文化企业融资发展项目、上市融资项目。

(十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等意识形态领域重点建设项目。

(十二)文化旅游融合的项目,扶持其中的文化产业项目,包括演艺节目制作演出、3D导览、数字旅游服务系统建设、文化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展示销售;扶持具有原创能力、走市场、有受众的驻场演出项目和优秀旅游城市、旅游景区驻场演艺场馆建设项目等。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本通知确定的申报原则和申报重点。

(二)项目生产经营成果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通知》(国统字〔2012〕63号)明确的范围。

(三)项目单位是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满两年,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除“走出去”项目外,其他申报项目实施地点均应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内。

(四)项目单位2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

(五)土地、环评和规划手续等前期工作已完备可以实施的项目及已在实施的项目(尚处于规划中的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

(六)申报项目应具体明确,项目投资总额适当,并详细列明申请经费预算。

三、支持方式

2018年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2016年1月1日以后,通过银行贷款产生利息支出的文化产业项目,按照本项目实际发生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申报条件、以自有资金为主且当年可执行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三)以奖代补。对已经创作完成并获得经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宣传文化部门认定的规范性文化奖项,具有一定市场前景且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演艺、影视产品、动漫等项目给予奖励。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地区、单位需要出具的材料

1.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要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申报项目,拟定申请报告,盟市申请报告要加盖盟市政府公章。

2.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登记注册的企业,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年度会计报表及带二维码的审计报告和2017年上半年公司内部会计报告。2016年1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2016年度会计报表及带二维码的审计报告和2017年上半年公司内部会计报告(事业单位提供2015、2016两个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

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查意见表》(见附件2),每个项目出具一份。

5.《项目单位财务和申请资金用途有关情况摘要(企业)》(见附件3)或《项目单位财务和申请资金用途有关情况摘要(事业单位)》(见附件4),每个项目出具一份。

(二)项目单位需填写和提供的材料

1.申请贷款贴息单位需填写和提供的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5)。

2)《项目申请报告》,说明申请事由和依据,附反映实施情况的图片或视频材料。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项目目前进展情况等。

3)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利用贷款实施文化产业项目情况说明、由银行出具的借款人信用信息报告、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等)

5)自筹资金出资证明文件(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复印件等)

6)项目单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7)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登记注册的企业,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年度会计报表及带二维码的审计报告和2017年上半年公司内部会计报告。2016年1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2016年度会计报表及带二维码的审计报告和2017年上半年公司内部会计报告(如项目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2015、2016两个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2.申请项目补助单位需填写和提供的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5)。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后附反映建设情况的图片或视频材料。需经当地有权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基本建设类项目,要提供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当地有权部门备案的基本建设类项目,及内容创作、活动会展等类别项目,要提供详实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政策及行业准入情况、盈利模式说明、项目实施进度及计划、融资方案及资金筹措情况、项目投资预算(决算)支出情况、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预估等。

3)基本建设类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以及审批、核准、备案批复等文件的复印件。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

5)自筹资金出资证明文件(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复印件等)。

6)项目相关合同复印件。

7)项目单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8)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登记注册的企业,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年度会计报表及带二维码的审计报告和2017年上半年公司内部会计报告。2016年1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2016年度会计报表及带二维码的审计报告和2017年上半年公司内部会计报告(如项目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2015、2016两个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申请以奖代补单位需填写和提供的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5)。

2)《项目申请报告》,说明申请事由和依据,附反映实施情况的图片或视频材料。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项目目前进展情况等。

3)演艺剧目、影视剧、动漫剧制播和演出许可、剧本著作权使用合同、导演聘用合同,第三方认定材料,包括获得经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宣传文化部门认定的规范性文化奖项表彰和奖励的文件复印件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自筹资金出资证明文件(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复印件等)。

5)项目单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6)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登记注册的企业,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年度会计报表及带二维码的审计报告和2017年上半年公司内部会计报告。2016年1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2016年度会计报表及带二维码的审计报告和2017年上半年公司内部会计报告(如项目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2015、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五、申报程序与审批

(一)专项资金申报实行逐级上报制和初审制。各盟市宣传及财政部门、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国有文化企业集团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上报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核三个方面:一是审核项目,包括项目是否可行、是否属于文化产业项目、是否符合通知所要求的申报原则和重点、是否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等;二是审核项目申报主体,包括项目申报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具备申请资格、项目申请人是否具备保证项目实施的自有财力等;三是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完整规范、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申请人财务状况、财务审计报告是否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结论中是否存在明显违法违纪行为、项目申请资金使用方向是否合理等。

(二)自治区直属国有文化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由集团负责初审、汇总,集团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随申请文件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集团本部不得作为项目申报主体,所属企业申报项目,所附资料必须是本企业的资料,不得以集团汇总资料作为申报项目的资料(包括财务审计报告)

(三)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所辖企业申报的项目,由部门负责初审、汇总,分管领导签署明确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随申请文件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

(四)盟市、旗县申报的项目由盟市宣传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初审、汇总,两个部门分管领导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两个部门公章后,随申请文件联合行文分别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

(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对项目进行复审、现场勘踏。

六、申报要求

(一)各盟市宣传及财政部门、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国有文化企业集团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初审,要认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查意见表》(附件2),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未经初审报送的项目,自治区一律不予受理。对于初审把关不严的,自治区将相应调减项目所属地区、部门、集团下一年度申报数量及专项资金安排额度。

(二)要依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分类标准,严格筛选,认真把关。申报项目按分级分层管理报送,不得重复申报。

(三)自治区对申请项目补助的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盟市申报的项目要控制在15个以内,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国有文化企业集团申报数量不超过3个。申请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的项目不在申报数量限制范围内。

(四)项目申报材料采取电子与纸质同时报送方式,纸质材料需装订成册,电子材料以光盘形式报送并发送至指定邮箱,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两份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一份报自治区财政厅。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务必于2018年2月23日前按上述要求上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范军后0471—4811565、15648175761@163.com

自治区财政厅 詹世强0471—4192172、gress81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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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2.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查意见表

3.项目单位财务和申请资金用途有关情况摘要(企业)

4.项目单位财务和申请资金用途有关情况摘要(事业单位)

5.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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