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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发布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清单
时间:2024-04-09 16:41    浏览:921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使创新主体更加便捷了解、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全面提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活跃程度,助力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不断塑造发展新优势新动能,市科技局对自治区和我市促进成果转化的现有科技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1日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清单

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1.自治区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经费支持。〈《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科发〔2021〕58号)〉2.鄂尔多斯市对绩效评价为合格的国家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给予80万元支持,优秀的给予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对绩效评价为合格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给予6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优秀的给予8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连续获得优秀的给予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奖补实施细则>等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科发〔2022〕31号)〉(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1.自治区对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给予150万元经费支持。〈《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科发〔2021〕58号)〉2.鄂尔多斯市对绩效评价为合格的给予4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优秀的给予6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连续获得优秀的给予8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奖补实施细则>等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科发〔2022〕31号)〉(三)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1.自治区对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科发〔2021〕58号)〉2.鄂尔多斯市对绩效评价为合格的给予2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优秀的给予4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连续获得优秀的给予6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奖补实施细则>等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科发〔2022〕31号)〉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四)支持创新主体开展技术交易1.自治区对在自治区内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科技成果需求方、供给方以及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单位同一年度获得后补助资金总额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科发成字〔2021〕12号)〉2.鄂尔多斯市鼓励企业引进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本市转化,对企业引进技术发生的费用,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补助。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且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1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超额累进15%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17%给予补助,单个合同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等六个奖补细则的通知》(鄂科发〔2021〕65号)〉三、鼓励科技服务业发展(五)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1.自治区对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服务业绩考核评价为一级、二级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后补助支持。〈《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科发〔2021〕58号)〉2.鄂尔多斯市对新认定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及其它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同一主体只奖补一次。〈《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奖补实施细则>等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科发〔2022〕31号)〉(六)培育技术转移人才1.自治区对技术经纪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交易金额超过100万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科发〔2021〕58号)〉2.鄂尔多斯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管理机制和支持措施,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对经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5万元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保险和培训费等。经考核合格的科技特派员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生活补助经费。对年度优秀科技特派员给予每人3万元奖励。不在科技特派员序列的科技特派员工作顾问,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生活补助经费。〈《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61号)、《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发〔2022〕2号) 〉四、推动科技创业载体发展(七)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1.自治区对备案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给予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科成字〔2022〕21号)〉2.自治区对首次备案为国家众创空间、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对绩效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4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科成字〔2022〕13号)〉3.鄂尔多斯市对新认定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对绩效评价获优秀、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评价为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上一年或当年获自治区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补助的,不再补助。〈《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等六个奖补细则的通知》(鄂科发〔2021〕65号)〉五、支持技术标准化活动(八)促进科技成果标准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鄂尔多斯市对参与技术标准化活动的单位,按类型和级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61号)〉1.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正式发布且实施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对标准主导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参与起草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2.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正式发布且实施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对标准主导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参与起草标准前二、三位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正式发布且实施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对标准主导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 5万元;对参与起草标准前二、三位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4.主导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正式发布且实施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对标准主导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3-5万元;主导制定鄂尔多斯市地方标准,正式发布且实施时间在1年以上,对标准主导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3-5万元。5.主导制定团体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平台公示且实施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每项标准补助1万元。6.对积极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实施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对主导标准修订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对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前二、三位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兴蒙”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市监发〔2022〕112号)〉六、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九)打造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全市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列入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的项目,通过绩效评价验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2〕139号)〉(十)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鄂尔多斯市对新成立或引进的知识产权代理、评估、交易等服务机构,设立期满一年,依据服务绩效,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经费资助。对下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3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2〕139号)〉(十一)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用于本市企业生产经营且还清贷款本息的,按照实际贷款基础利率50%给予贴息资助,每笔贷款贴息最高50万元;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补贴,每笔贷款最高补贴10万元。以上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2〕139号)〉七、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十二)奖励科学技术奖获奖者1.自治区给予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金每人20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给予特等奖10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奖金给予每人30万元;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给予每人(个)1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4号)〉2.鄂尔多斯市对获奖的第一完成单位、获奖个人按自治区授予的奖金额度给予等额奖励。〈《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奖补实施细则>等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科发〔2022〕31号)〉八、深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赋权改革和能力建设(十三)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明确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范围,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约定一定分配比例,科研人员占比不低于90%。横向委托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绩效发放,比例自行约定。〈《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3〕2号)〉(十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高校应当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奖励总额不低于技术转让、许可净收益或作价投资取得股份、出资比例的70%,其中,对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22〕2号)〉(十五)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人事管理制度。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高校应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前景明朗、意愿强烈且条件成熟的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高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科研人员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不受所在单位绩效总额限制,需如实报所在单位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离岗创业科研人员要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依据。离岗创业人员返岗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22〕2号)〉(十六)建立技术转移人才评价与职称评定体系。增设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序列,在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的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绩效、技术推广成效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23〕13号)〉(十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保障1.自治区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自治区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重大成果转化“一事一议”予以重奖,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3〕2号)〉2.自治区对属于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高校可按有关情况与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的,鼓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不低于净收入50%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22〕2号)〉(十八)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自治区对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管理单位应当自其完成建设或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公布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对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管理单位予以后补助支持。后补助额度以管理单位上年度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总额为核定标准,优秀单位补贴系数为20%,良好单位补贴系数为10%,每个单位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科发〔2022〕17号) 〉以上各条,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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