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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10-30 16:13    浏览:28826次

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政策实施15年以来,有力地提升了自治区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为更好激励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部署,借鉴其他省市区经验,结合内蒙古知识产权工作实际情况,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调整了申请资助的范围和额度,资助范围改到授权后资助,资助额度由2500提到5000,增加了港澳台和国外pct,明确了盟市初审和网上申报等内容,使原《资助办法》更加科学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自治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鼓励大众创造发明专利的积极性,提高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推进自治区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管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本区户籍的个人均可依据本办法提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资助申请涉及的专利具有多个权利人的,必须由第一权利人提出。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范围:

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

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的发明(标准)专利并获得授权(注册);

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四条资助额度

1、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

2、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的发明(标准)专利并获得授权(注册)的,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

3、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授权专利资助20000元,最多按三个国家授权予以资助。

第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向所在盟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l、《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单位提交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或单位证明,申请资助的个人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3、中国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有关文件材料(复印件);

4、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的发明(标准)专利并获得授权(注册)的须报送专利证书(复印件);

5、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须报送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外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审批流程

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项目由盟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申报并初步审查,对初审合格的项目通过内蒙古“发明费用资助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同时填写《发明专利费用资助项目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与相关纸质申报材料一同上报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

初步审查:

1、资格审查: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资助范围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形式审查:申请表的填写要求非职务发明要有申请人本人签字,职务发明应有单位签章;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必须清晰、真实、可靠;申报材料是否清晰完整。

专家评审:

3、对初步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第七条资助方式

经评审批准予以资助的申请,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依照程序通知盟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并拨付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以转帐的方式划转盟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分别发放,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是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发明专利费用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专利处 科技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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