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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文化创意产业园入园须知
时间:2017-11-21 08:46    浏览:29430次

第一条 为规范鄂尔多斯文化创意产业园(以下简称文创园)对办公场地的管理,更好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根据《鄂尔多斯文化创意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须知。

第一部分场地使用与管理

第二条 鄂尔多斯文创园(以下简称文创园)办公、场地审核、分配、管理工作由文创园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根据项目行业特点、项目具体需求和现有场地情况合理安排。

第三条 通过项目审核后的创业项目,需列出详细的入园办公人员名单并由管委会登记造册,作为分配场地的重要依据,发生人员变动需向管委会备案。创业项目发展后新扩招的工作人员办公、住宿等问题由创业企业提交新的申请,管委会酌情尽量解决。

第四条 文创园按照每位办公人员5-8平米的标准提供办公工位,每个创业项目提供1间单独办公室,有特殊需求的项目经管委会审批最多提供2间办公室,可酌情用简易格栅的方式将大房间划分使用。

第五条 创业项目需使用公共会议室、创业活动中心、健身中心举办大型活动的,应提前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内容包括活动内容、人数、使用时间段、所需设施设备等,由管委会批准并安排使用时间后方可举行活动。

第六条 已分配的办公场地只能由申请人及其团队使用,不得转租、转借他人。创业者应按照入园申请的经营范围开展工作,不得从事申请范围之外的行业。违反本条规定,管委会将收回场地另行安排,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

第七条 创业项目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在管委会登记。创业者不得擅自改变房间结构或管网布局,不得在场地内使用明火或超负荷电器,不得在场地内放置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物品,不得携带管制器具进入文创园。违反上述规定,管委会将收回场地另行安排,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造成场地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八条 入园创业者应当自觉维护办公场地和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做到办公室垃圾及时清理、物品摆放整齐、不在文创园办公区域内乱扔垃圾、不在文创园办公区域内吸烟。创业者应当在各自办公场地内经营,不得占用公共区域摆放物品、在文创园办公区域内张贴广告或擅自组织宣传活动。管委会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创业者进行劝阻并要求其整改,多次违反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管委会将进行清退出园处理。

第九条 为保证文创园场地使用效率,管委会将在每日上班时间(8:30-12:00,14:30-18:00)对创业者实行考勤登记,发现连续5日或一个月内累计10日办公场地闲置,或出勤人数长期(两周)少于场地容纳人数一半以上的,管委会将收回场地另行安排。创业者有特殊原因外出的需提前向管委会备案。

第十条 严禁在文创园内饮酒,创业者饮酒后不得进入文创园,违反本条规定的直接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 创业者应妥善解决个人或创业项目与外界发生的矛盾纠纷,不得在文创园内处理。违反本条规定,引发争吵严重干扰文创园正常运行,或发生打架斗殴、损坏财物、聚众滋事等恶劣行为的,对涉事创业者直接予以清退,造成场地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创业者应遵守文创园作息时间,在创业园23:00关闭前应当离开办公场地,不得在办公场地内住宿。创业者应服从管理人员安排,按车位规范停车。管委会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进行劝阻并要求其整改,多次违反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管委会将进行清退出园处理。

第十三条 文创园公用网络的维护由管委会负责,创业者应在公用网络上开展正常业务,不得利用公用网络观看影视剧、玩游戏、网上购物或进行其他与正常业务无关的活动,服务中心将对违反规定的创业者进行劝阻并要求其改正,多次违反规定的,管委会将进行清退出园处理。

第十四条 创业者不得擅自在各类网站、论坛、贴吧等网络媒体上以鄂尔多斯文创园的名义发表言论,管委会将对违反规定的创业者进行劝阻并要求其消除影响,不听劝阻或多次违反的管委会将进行清退出园处理。创业者应自觉维护网络正能量,禁止以任何形式发布、传递不实信息或不当言论,管委会对违反规定者直接予以清退,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创业者不得擅自允许亲戚、朋友、同学等与工作无关人员在创业场地内长时间逗留,对违反规定的创业者管委会将进行劝阻,多次违反规定或不听劝阻的管委会将进行清退出园处理。创业者擅自带入文创园的无关人员在文创园的一切行为所产生后果由其本人全部承担,造成文创园财物损坏的照价赔偿,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部分项目考核

第十六条 管委会对入园项目每年提出业绩指标,将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包括年度收入利润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带动就业情况、创新成果、业务指标情况等方面内容,业绩要求将按孵化年度逐步提高。业绩指标以行业整体情况、本地区市场需求、上年度项目运营情况为基础,充分听取创业者意见和需求后合理制定。

第十七条 管委会聘请专家导师团和财务专业人员对入园项目实行业绩季度统计、年底总结评估的方式进行统一考核评比,年底入园时间不足三个月的项目不参加年底总结评估。入园项目应按季度向管委会提供详尽真实的运营业绩、财务报表等资料,积极配合考核评比工作,管委会在考核完成后公开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文创园考核情况将作为创业项目评优受奖、产业园推荐、创业成功、淘汰退出的主要评价依据。

第十九条 文创园按一年一签的原则与创业项目签订孵化协议和场地使用协议,入园项目在第一年协议到期后,必须在基本完成上一年度业绩指标的情况下方可签订下一年度协议继续孵化。

第二十条 创业项目经年底考核未能达到业绩指标要求,且主要指标完成数未达到80%的予以淘汰退出,达到80%的可继续签定一年协议,下一年度仍未达成指标要求的予以淘汰退出。无合理缘故连续亏损3个季度以上,或严重资不抵债难以维持的项目予以淘汰退出。

第二十一条 创业项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如实提供各项经营、财务资料,接受文创园监督审计,对优惠政策之外的税费及时缴纳。伪造、隐瞒经营情况和财务档案骗取补贴奖励或偷税漏税的,一经核实立即清退出文创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孵化期满三年,经营情况良好,财务运作正常,各业绩指标达到要求的创业项目,认定为创业成功项目,退出文创园进入市场,文创园颁发创业成功创业证书,可继续享受自主创业项目相关优惠政策,有特殊情况的项目经审批最多可延长孵化期一年。成功创业项目中产业前景好、潜力大、带动力强,在文创园孵化期间获得创业之星奖励的优秀项目,由文创园向各大产业园推荐落地。

第二十三条 本须知由创业项目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承诺遵守,创业申请人应向创业团队其他成员及入园办公的雇员转告周知并敦促其遵守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由鄂尔多斯文创园管委会负责解释,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文创园管委会

2017年6月5日

运营机构:鄂尔多斯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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