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委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委宣传部,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集团):
为充分发挥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规〔2015〕20号),现就2016年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
(二)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能够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四)按国家规定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五)申报项目完成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投入均达到50%以上。
(六)自治区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支持重点
按照文化产业“抓大扶小”的发展思路,重点支持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具有民族特色、地区特色的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一)自治区和盟市培育的重点文化产业集聚区和示范基地、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骨干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小微创意文化企业。
(二)成长性好的新兴文化产业项目和具有发展优势的地方民族特色文化产业项目。
(三)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等项目。
(四)自治区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三、支持方式
2016年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两种支持方式,以贷款贴息支持方式为主。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2014年1月1日以后,通过银行贷款产生利息支出的文化产业项目,按照本项目实际发生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并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和原创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助。
四、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3.项目单位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辅助说明等)和带二维码的审计报告。
4.申报扶持文化产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反映建设情况的图片或视频材料。
5.自治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专项材料
1.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文化产业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贷款承诺书等复印件。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
2.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报程序与审批
(一)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集团直接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
(二)归口自治区相关部门管理的单位申报文化产业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
(三)盟市及盟市以下申报项目由盟市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申报。
(四)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初审、初评、陈述答辩、评审、复核、现场勘踏等方式进行。评审结束后,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评审意见,结合财力,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请自治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各盟市收到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分配文件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六、申报要求
(一)高度重视。2016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盟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盟市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并充分征求当地文广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统筹制定项目申报方案,经当地盟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的同意后,在上报项目的文件中加注“经当地盟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字样。确保申报工作严谨、规范,优质、高效。
(二)严格项目筛选。要依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分类标准,严格筛选,认真把关。申报项目按分级分层管理报送,不得重复推荐申报。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集团及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企业项目,要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每个企业集团申报项目不得超过3个,不得在盟市项目中重复申报。每个盟市申报文化产业项目不超过20个,其中小微创意文化产业项目不超过10个,对于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已经扶持过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继续申报。文化旅游项目只限于申报其中的纯文化项目,严禁申报农业开发、纯旅游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三)严明纪律约束。各盟市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局要做好项目的初审和筛选工作,需提交项目申请文件、初审报告及申报项目资料。初审报告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加盖盟市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局公章后作为独立文件上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厅,不得作为申请文件附件。申报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可靠,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利益输送。
七、其他事项
申报项目涉及的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会计报表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后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并与纸质文件保持一致。
项目申报材料采取电子与纸质同时报送方式,纸质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光盘和图片、视频各三份,一份报自治区财政厅,两份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各地区、各部门(企业)务必于3月18日前将专项资金项目电子和纸质申报材料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厅,并将电子材料再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范军后: 4811565、15648175761@163.com
自治区财政厅 乌兰托亚: 4192869、tuoya518@163.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2016年)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
宣传部财政厅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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