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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可获助8万!2019年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开始申请
时间:2019-03-21 09:18    浏览:30205次

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资金

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相关部署,促进大学生在我市创业就业,根据《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优惠政策》(鄂府发〔2014〕48号)和《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实施方案》(鄂府发〔2014〕49号)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所需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当年度从事我市产业发展非禁止、非限制类项目,且以本人名义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以在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以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10年及以后,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其中,大学生创办企业的,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必须是大学生本人;普通高校在校生须持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的证明,且必须为在鄂尔多斯市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三、资助要求

(一)申请人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

(二)创业项目资助分为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四个等级;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团队结构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重点资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研发和文化创意类的创业项目。

(三)原则上每名申请人仅可享受一次资助,已获得本资助的创业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四)创业项目资助资金仅用于经营、研发等项目实施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

(1)《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和出资大学生股东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证、户籍本、毕业证(在校生提供校方出具的在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公司(或项目团队)章程、出资证明等。

2.选择提供申报材料:

(5)产品订单(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就业人员花名册;

(7)税务部门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相关证明材料;

(8)专利证书、知识产权获得证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原件及复印件;

(10)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材料。

(二)申报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所属旗区(以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中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为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向所属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审核。各旗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及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实地考察并出具初审意见后,于每季度的第2个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相关旗区或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3.评审。对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能力、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商业模式、创业团队、利税等要素确定资助对象及资助等级。评审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

4.公示。经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及资助等级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鄂尔多斯人事人才网、鄂尔多斯人才网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5.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印发核准文件。

6.拨付。根据核准文件,由市财政局向有关旗区、开发区(园区)分两期拨付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资金。首期拨付资助资金的60%,剩余部分资金根据资助项目进展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首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运行情况考核评价或审计合格后再予拨付。原则上两期资助资金拨付的时间间隔不低于1年。

五、资金承担

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资金按照如下方式承担:杭锦旗全部由市财政承担;达拉特旗、乌审旗由市财政承担30%,旗区财政承担70%;其他旗区由市财政承担20%,旗区财政承担80%;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由市财政承担20%,园区财政承担80%。

六、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创业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大学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的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准确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创业项目资助资金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

2.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半年内向所属旗区或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项目运行情况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3.接受有关单位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评价或审计。

(四)大学生创业项目获得资助的2年内(以资助核准文件印发之日算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变更股权后不符合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条件的,不再享受本资助政策。

(五)各旗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资助对象的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每半年对项目运行情况及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回访,并及时帮助解决项目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六)资助对象须诚实创业,遵纪守法,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资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被举报投诉的资助对象,资助资金暂缓下拨,待调查清楚后确定是否发放。

(七)负责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负责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各旗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需申请,请与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科联系,电话8380756。

运营机构:鄂尔多斯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委会

Email:ordoswh123@163.com 服务电话:0477-839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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