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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系统思维 为北疆文化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时间:2024-09-03 16:35    浏览:201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提出打造北疆文化品牌以来,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北疆文化建设大格局正在形成。北疆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推进北疆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紧紧围绕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拓展工作深度和广度。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秉持辩证思维、系统思维,持续完善包括法治保障在内的北疆文化建设各项保障机制。北疆文化建设的法治保障,应当找准系统推进北疆文化的法治着力点,以整体联系、统筹协调、辩证统一的系统思维和科学方法加以谋划,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作为有机联系、彼此衔接、协调运行的体系机制统筹推进。

深入贯彻实施宪法,加强地方立法,为推进北疆文化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完备的立法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决定》要求打造以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守望相助、共同弘扬蒙古马精神和“三北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基本内容的北疆文化品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深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是推进北疆文化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根本保障,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必然要求。边疆民族地区现代化法治实践要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格局,科学立法是前提条件,严格执法是关键环节,公正司法是重要任务,全民守法是基础工程。加强立法保障,需要以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为基本遵循,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对现行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调整、修改和完善。近几年,内蒙古在健全完善促进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关地方立法方面成效显著,制定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等一系列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需要凝聚和调动全区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既要保证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边疆民族地区的贯彻执行,又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应突出地方立法工作的政治性、科学性和实践性,研究好内蒙古大地上厚重的法治文化资源,将经过历史和实践检验的,促进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策、机制和做法,进行规范化梳理,使之成为制度机制,适时纳入到地方立法。充分审查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注重立法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确保不同效力位阶法律文件中事关民族团结、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及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内容上下有序、彼此衔接、和谐统一、运行有效。

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多元社会治理机制,形成有助于推进北疆文化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高效法治实施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行政执法机关是法治实施的主体力量,打造北疆文化品牌,需要提升文化产品品质和价值,推进北疆文化产业的发展,而文化产业的持续发展离不开充分的法律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网络产业以及其他新兴产业不断发展和融合,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依靠执法领域的规范治理,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也离不开充分的法治保障。文化产业相关执法机关要规范、细化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对有益于提升北疆文化产品品质和价值,具有独特创意的产业领域给予适当扶持,以文化产业推动经济发展。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关系到北疆文化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要将内蒙古的法治现代化实践置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框架下,将一体建设、统筹推进的系统思维贯穿于民族事务治理的各个环节,规范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具体职责,不断优化行政决策机制,实现机构、职能、权力边界、程序、责任的法定化。要以增进共同性的方向开展民族事务治理工作,做到共同性与差异性的有机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深入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在打造北疆文化品牌的过程中,要从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需要出发,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创新绿色低碳发展,切实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将满足各民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加强和规范基层政府对基层社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规范多元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要坚持在党委领导下,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城乡居民村民委员会、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多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从多个角度多个层级发挥作用。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依托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成果,进一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支持、培育、领导和指导基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形成衔接顺畅、协调统一的治理整体。“枫桥经验”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发端至今,对边疆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导引领作用和实践应用价值。要将内蒙古人民吃苦耐劳、一往无前,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蒙古马精神和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团结协作、锲而不舍,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以人为本、造福人类的三北精神融入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发展过程,实现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理念、方式的创新和转型。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健全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打通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仲裁、司法调解和司法诉讼之间的壁垒,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和化解,并集中多方面力量共同疏导矛盾纠纷,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

加强司法保障,将北疆文化融入司法文书说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司法是定分止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事务治理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办案质效推动内蒙古实现法治现代化进程。法院、检察院的司法文书是司法裁判活动的核心载体,集中再现了司法机关在办案活动中归纳争议焦点、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推理过程。新时代,相关案件的司法文书不仅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功能,还承载着引导公众,发挥价值导引的重要功能。边疆民族地区的司法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事务治理法律法规,努力通过司法裁判形成积极引导。在办理相关司法案件时,要树立将北疆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司法文书说理的意识。应结合案件对维护民族团结、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价值内涵进行诠释和论证,充分挖掘和阐释北疆文化背后的法治文化底蕴和规范基础,详细梳理守望相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要求,指明违法行为违背了哪些具体要求,并指出应当如何规范个人行为,做到有的放矢。

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打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基地,为北疆文化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法治思想基础。北疆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内蒙古各民族不断交往交流交融中形成的。要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从各民族发展史中系统挖掘和梳理法治文化资源,注重对北疆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北疆法治文化获得更广泛的文化心理认同。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在各级各类学校切实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定各民族师生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打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我国各民族人民经过长期交往交流交融已经形成了分布上交错杂居、文化上兼收并蓄、经济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亲近的局面。继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吸引力和感染力,加强对北疆法治文化资源的开发和转化,积极整合博物馆、文化馆、红色教育基地、各级司法机关纪念场馆在内的相关资源,建立一批教育示范基地,采取各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从学校向全社会延伸。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打造示范基地,引导各民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构建起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意识、义务意识。

法治是推进北疆文化建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实践的重要支撑。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注重通过行政、司法、社会综合治理等多种治理方式和途径建构、维护和推进法治建设,形成科学完备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机制,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作者系内蒙古财经大学教授,本文为内蒙古社科规划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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