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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三区”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7-04 15:05    浏览:65次

各旗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

  现将《鄂尔多斯市“三区”人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3年7月4日

  鄂尔多斯市“三区”人才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提高“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成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科发[2014]57 号)以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的受援旗区为杭锦旗。

  第二条 科技人员选派对象是市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事业等单位中能够解决我市受援旗区科技需求、愿意到基层从事科技服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与农业科技有关的科技人员。

  培训人员是指能够赴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特派员培训基地、高等院校等单位参加短期或长期培训的人员,范围包括受援旗区工作突出、表现优秀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特派员等。

  第三条 选派工作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选派对象深入到“三区”旗区,开展科技服务和农村牧区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和促进项目、资金、技术、成果等创新要素向“三区”聚集。培训工作专项经费自治区统筹安排。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受援旗区与选派单位和选派对象沟通协调;

  (二)对受援旗区上报的具体选派对象计划和培训人员计划进行汇总、审核,报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备案;

  (三)对三方协议书和“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选派合同书进行备案;

  (四)指导受援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选派对象的工作绩效和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五)商市财政局向受援旗区财政局拨付专项经费。

  第五条 受援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是“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的主管部门和专项经费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对选派对象和培训人员进行审核;

  (二)负责落实选派计划,组织选派单位、受援单位与选派对象签订三方协议书;

  (三)负责与受援单位签订“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选派合同书;

  (四)负责对选派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协调旗区财政局拨付专项经费;

  (六)对选派对象工作绩效和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向市科技局备案考核材料和工作总结。

  第六条 选派单位是选派对象的工作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本单位相关科技人员申报“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

  (二)为选派对象开展科技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三)与受援单位、选派对象签订三方协议书。

  第七条 受援单位是接受选派对象服务和组织科技人员参加培训的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等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向当地受援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拟选派对象和培训人员名单;

  (二)向受援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供选派对象开展工作情况的证明,配合受援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选派对象进行工作绩效和服务情况考核,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三)负责对选派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四)负责按照经费支出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

  (五)对申请的“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选派对象按照选派协议和有关要求,为受援地提供科技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受援旗区有关产业的实际科技需求,提供公益专业技术服务;

  (二)与农牧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企业等,推进农村牧区科技创新创业;

  (三)为受援旗区培养本土科技人才;

  (四)对提供科技服务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人员选派和培养

  第九条 选派对象的选派程序,按照“旗区筛选推荐—按指标派—签订三方协议—审定报备”的程序选派科技人员到受援单位开展科技服务。

  第十条 根据上级科技部门的时间要求,受援单位向当地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拟选派对象和培养人员,由当地旗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并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一条 科技厅下达选派对象计划后,市科技局根据下达的指标数量确定受援旗区的选派和培养人数,会同旗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落实选派计划。受援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指导选派单位、受援单位与选派对象签订三方协议书,与受援单位签订选派合同书,一并报市科技局审定,市科技局审定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十二条 受援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当年培训工作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列入计划的培训人员参加培训。

  第四章 专项经费拨付及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选派工作经费是指选派对象为受援单位提供科技服务、开展农村牧区科技创新创业过程中与服务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交通差旅费用、工作补助、培训、技术咨询费、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费、保险费用等,支付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补助,自治区财政厅拨付至市财政局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研究专项经费分配意见,并拨付至旗区财政。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支出方式采用报账制。选派对象完成年度工作后,受援单位或选派对象向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供专项经费报销的相关凭据,旗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旗区财政局提供专项经费分配意见,由各受援单位为选派对象予以报销。

  第五章 选派对象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服务期限按整年计算(即1月1日—12月31日),三方协议书签订时间不影响服务期限的计算。选派对象服务时间原则上一年不少于30天,电话、微信、视频等形式开展服务的,一并计入服务时间。选派服务期满后,选派对象向受援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受援单位提供选派对象开展工作情况的证明,由受援旗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工作绩效和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按要求汇总后形成年度工作总结,与考核结果一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作为工作经费开支和下年度推荐选派对象的主要依据。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选派对象,取消其下年度选派资格。

  第十七条 选派对象无故中止服务或拒不完成选派三方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经市科技局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后,终止其选派任务,取消其下年度选派资格。

  第六章  专项经费使用和监督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原则,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以单个选派对象为单位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 受援单位、选派对象报销专项经费的票据应与项目活动内容一致,支出额度真实合法与实际相符,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对违规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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