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t,简称AI)的概念自1956年首次提出以来,这一技术在概念和应用上不断扩展和演进。近年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云计算、高性能芯片等互联网技术愈加成熟,人工智能也随着技术的不断突破,呈现一些新的特征,如精准智能、深度学习、群智开放、跨界融合和人机协同等。特别是语音识别、图像识别等新技术和新方法使人工智能发展到具有极高认知能力的新阶段,成为引领新一轮信息科技产业化的科技。技术与文化产业的跨界融合激发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产生全新的文化创意业态,充分激活了文化产业的科技创新。而人工智能正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文化产业的生产、分发和变现过程,重塑文化产业链,加速了文化生产方式的变革。
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还只是弱人工智能,距离通用人工智能或者超级人工智能仍有相当长一段距离。人工智能时代,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形成涉及技术创新要素、内容创新要素、人才集聚要素、制度创新要素与创新生态要素等一系列内外部要素。人工智能与文化产业的融合面临人工智能伦理、算法歧视、内容监管和版权保护等诸多问题。如何平衡AI技术应用与文化产业良性发展,需要我们从文化产业管理制度创新上着手,思考AI为文化产业带来的治理挑战。
一、AI赋能文化产业的现状
作为面向未来的爆发性科技,人工智能受到国内外科技巨头的重视与青睐。国内的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巨头有阿里巴巴、腾讯、科大讯飞和百度等公司。其中,百度移动形成了“一超多强”的产品矩阵,并构建起以“百家号”和 “小程序”为核心的移动生态。阿里巴巴则聚焦产业AI技术底座,拥有 ET大脑、“鲁班”人工智能设计系统。腾讯着眼于消费级AI多维应用场景与产业级AI技术,将AI能力投射到消费级互联网和产业互联网。在消费端,游戏AI进一步优化用户游戏体验;内容AI为QQ音乐等用户推送千人千面的音乐。海外科技巨头谷歌、Facebook和微软等关注基础能力,基于自身基因发展应用,利用AI赋能自身业务。谷歌提出AI First战略,向安卓推出谷歌助手;Facebook利用AI实现用户画像,以进行精准营销;微软利用AI强化office产品和Azure云服务等。人工智能中的许多核心技术,如数据处理、语音与图像识别和智能算法等,均普遍适用于文化产业的运营。人工智能已经无边界地融入文化产业的各行业,以其高效的产能、精准的定位,完全打破了传统文化行业的内容生产、平台分发和用户消费等链条。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成熟,国内外传媒业都开始将其运用到新闻生产传播的各个环节。数据挖掘被用于寻找新闻线索,机器人写作被用于直接的新闻生产,算法推荐接管内容分发。AI技术基本涵盖了从信息采集、内容生产、内容分发到用户互动等整个新闻行业产业链条。早在 2014 年,美国《洛杉矶时报》就开始投入使用写稿机器人Quakebot。此后,人工智能编写技术纷纷被引进美联社、《纽约时报》《福布斯》等国际知名新闻媒体。国内媒体第一批写稿机器人Dreamwriter(腾讯新闻)、快笔小新(新华社),也于2015年开始上岗,并发挥作用。根据新华社“人工智能时代媒体变革与发展”课题组的调查,国内传媒业对智能技术的应用呈现积极态势。《人民日报》、新华社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都已布局AI技术应用,建设了人民号、党媒算法、创作大脑、AI合成主播和媒体大脑等。新的媒体业态(如今日头条、抖音、快手等基于算法的信息平台)和新媒体(如新闻客户端、微信公众号、微博和门户网站等)人工智能的应用效果,优于国内传媒业总体应用效果。国内地方媒体多通过采购智能技术、入驻大型央媒的智能平台等方式,分享传媒AI技术红利。
目前,人工智能在影视产业的应用主要集中在后期制作环节,在剪辑、灯光和后期制作等诸多流程上的应用已逐步实现。美国的奈飞公司(Netflix)则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每天通过AI技术对其平台的千万级用户播放量、百万级评分系统,以及用户搜索量进行观测与分析,精准定位热播作品特征,制作出了大量爆款剧。
在演艺行业,人工智能语音及人像合成技术可以把任何人的声音,包括明星的声音及其形象用AI合成的方式展现给受众。2018年1月,全球第一部由人工智能完成配音的大型纪录片《创新中国》在央视纪录频道播出。在2019 年中央电视台网络春晚中,ObEN 公司研发的个性化人工智能形象,让撒贝宁、朱迅、高博和龙洋等主持人的AI合成形象共同登场主持节目,成为世界首个人工智能虚拟主持人团队。
在文化旅游领域,多家国内外博物馆联手科技公司,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全方位复原历史文物,让国宝“复活”。5G通信技术与AR、VR人机交互技术的双核驱动,创新性地改变了文化产品的表达方式,实现了虚拟与现实的融合,打造产品的全新沉浸式体验,并实现虚拟博物馆以及网络博物馆的建设,并实时监控文物出入库和即时修复等流程。2019年3月15日,故宫与华为签署一份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合作共同打造故宫智慧院区等创新型项目,开创智能化的游客体验服务。
二、AI 赋能文化产业的制度创新建设的必要性
(一)AI赋能文化产业面临的问题
人工智能是一种具有认知能力的技术,虽然现在还处于弱智能阶段,但是有些AI产品在一些场景互动方面的表现已经接近人类,甚至超过人类。人工智能与文化产业无边界融合引发了AI技术人文伦理问题的反思。比如,人类能否将技术或智能机器合理使用;科技的发展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利弊有哪些。机器的智能化能帮助使用者做出决策,实现情景判断、案例分析和实时决策,从而使机器具有伦理属性,并承载了更多的价值和责任。随着移动互联网、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革命浪潮的到来,文化产业也朝着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方向发展,潜在的人文风险逐渐显现。首先,文化企业可能会因为过度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采用AI技术进行生产,却不重视文化产品本身的内容质量。同时,过度使用机器创作造成作品同质化倾向严重。其次,智能推荐算法虽然能识别出高热度文章,但是无法评判文章质量高低,数据质量缺陷以及算法平衡价值观念缺失导致了AI技术的算法歧视,容易造成低俗内容风行,使得信息茧房问题凸显。再次,人工智能技术对用户隐私的侵权主要表现为个人数据的不当收集、数据收集方滥用数据和数据二次使用与扩散等。人工智能的数据采集和应用流程给人们带来侵犯隐私与全景式监控的担忧。最后,立法存在空白,版权保护难度增大。AI技术与文化生产领域的融合产生了文化产品的版权问题。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AI技术创作的作品版权归属。另外,人工智能写作软件和人工智能小说生成系统已经被广泛运用于网络文学领域;人工智能视频加工软件在游戏界和直播界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也引发了人们对作品抄袭及用户生成内容(UGC)版权保护的热议。此外,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将对主流价值传播与管控带来挑战。这些伦理风险问题归结起来就是如何处理人类与人工智能的关系,并如何建立人类与人工智能相处的基本规则。
(二)文化产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从广义上说,文化产业管理制度是文化制度的一种组织形态,是关于文化产业层面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文化产业政策、文化产业法律法规和文化行政组织安排都是文化产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制度安排是内生变量,它取决于已有的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准则,并受现有技术水平的影响、制约。科技的进步与制度的创新息息相关。人工智能自身的技术自主性、高度复杂性和风险存续性导致其技术失控存在更大的破坏性,从而在赋能文化产业时出现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并存的局面。特别是互联网时代,AI催生了文化产业新业态,同时使得数字鸿沟和信息鸿沟扩大化、版权保护利益失衡以及文化泛娱乐性带来的现实或潜在的危害等负外部性加剧,加大了对文化产品内容审查和管理监控的难度。文化产业管理制度是一种有效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能为人们提供有序且稳定的环境,对人们所产生的非理性和非制度化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推进社会精神文明,并满足公众的文化利益。AI赋能文化产业所带来的诸多现实问题,亟须文化产业管理制度从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版权保护和强化科技导向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建设等方面着手,为AI技术与文化深度耦合打造长足发展的制度环境。
三、以内容监管为支点,推动文化管理体制改革
文化产业管理制度应具有科学技术发展导向性,内容是其制度构建的逻辑支撑点,即文化产业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内容层面,而非技术层面来规制。目前,我国是按分业监管模式设置文化监管机构,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央网信办等诸多部门在其各自相应权限范围内行使文化监管职能。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三网融合”与新媒体导致跨部门监管难题频发,传统分业监管模式在文化领域内面临诸多挑战。作为执政党的意识形态主管部门,中宣部拥有部分文化监管权限。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不断发展,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迅猛,网信办开始承担愈加重要的网络文化监管职能。从我国文化监管机构的权限划分模式来看,部分行政部门之间存在着监管权限不够明晰的问题,致使协作监管能力相对不足,现代化的政府监管工具相对匮乏。因此,在网络环境下,我们要以文化内容的全流程统一监管为抓手,进一步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并将其加以法治化。
笔者建议将人工智能作为“智慧大脑”融入文化产业政府管理体系,构建数字化政府,引入基于精准治理的文化善智。AI时代,文化产业智能化创新的善智是基于动态、多元和智化的治理理念,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构建文化产业精准善治的能力,基于经济绩效、创新绩效、社会绩效与文化绩效的目标追求,提升动态治理与风险及责任控制能力,打造一个公平、开放、移动、高速和智能的AI精准治理生态。我们要打造以政府为主导,以文化企业为核心主体,行业协会、媒体组织、消费者与智能机器广泛参与的多元协作善治体系。良性、可持续的文化绩效意味着多元参与主体要更加关注文化内容主流价值边界的制度与技术管控,通过利用人工智能的复杂模型算法和深度学习技术,可以实现语音和图像的实时动态监测、风险要素测量、色情低俗内容识别和数字盗版识别等,提升文化治理的效率与精度,落实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把控、预警与精准治理。
四、应对AI技术挑战,完善相关版权制度
通过鼓励作者创作与产业投入,实现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社会价值是版权制度的基本逻辑。这一理念一直得到各国法律的贯彻,成为著作权三百多年法律实践的基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打破了人们对作品创作固有的认知,同时也在法学界引发了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归属的热论。学者向波认为,由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具有与自然人创作作品不同的相关特性,为了维持社会评价机制的运行和满足消费者偏好,确有必要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区别开来。基于制度成本与维持著作权制度的内部协调性,通过邻接权来保护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是一种更优的制度选择。学者卢海君则认为,现行著作权法已经具有接纳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空间,已存在“创作者-权利人”二元结构的立法体例,可以依赖该二元结构体系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在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予以著作权保护的利益诉求问题上,国际上尚无统一准则,各国的规定也各不相同。以美国、日本和欧盟等为主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此的共识是人工智能创作物应受到法律保护。
笔者较为赞同二元结构立法体例赋权模式,认为既要考虑本土化问题,也要参考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笔者建议在目前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里增加相应的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类别,并明确其版权归属,弥补对人工智能作品保护的盲点,同时应确定人工智能开发者和应用者的地位和权益,保护企业参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积极性。目前,公众以非营利为目的利用AI技术和设备参与对他人作品的演绎,形成数量众多的用户生成内容作品,也引发人们对原作品版权的侵权之惑。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完全依赖于抗辩性的合理使用制度解决作品事先许可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应当保证版权人退出使用的选择,增设能区分对待UGC中业余者与专业者差异的法定许可制度内容,实现版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降低版权经营成本,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五、强化科技导向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建设
2018年,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中提出,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法律制度,完善互联网信息领域立法”。文化法制建设成为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议题之一。多年来,我国文化产业领域已经初步构建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绳,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规范性法律文件统一协调配套的综合性文化产业法律体系。从内容上看,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现有相关法律5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现有涉及文化产业的行政法规22部,其内容广泛涉及新闻出版、广电影视、网络传媒、演出娱乐和旅游等文化产业具体业态的行政管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文化产业相关立法还相对滞后,多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主,规范级别较低且不成体系。当前,《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法草案共设9章、75条,其中第六章的主题是科技支撑,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培育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新型文化业态。笔者认为,仅靠该法第六章的八个条款尚不足以支撑科技融合文化产业新业态发展的需要。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借鉴韩、日等国文化产业立法的经验,待《文化产业促进法》出台后,我国可择机制定与数字文化产业相关的法律,形成以文化产业促进法为统领、各行业产业促进法为支撑的系统化、结构化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出台的政策法规更多聚焦在产业层面与技术层面,尚缺乏对AI技术引发的人文伦理的关注。笔者建议在未来与数字文化产业的相关法律中,突出科技引导,明确人工智能产业本身的边界问题,确立AI时代的新游戏规则,以实现文化产业发展与政府监管之间的恰当平衡。为了督促人工智能时代文化企业规范利用算法、大数据技术,建立健康的文化内容平台运营模式与盈利机制,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对关键技术开发或应用企业可以采取以特殊管理股模式入股,从源头上把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技术应用与内容管理;要明确数据合理获取与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建构匹配文化产业智能化发展趋势的预见性制度生态。同时,文化企业还要明确AI技术设计者、使用者和监管者之间的权责关系,形成“行为—主体—归责”的归责体系,并将技术应用的公共安全纳入现有的监管框架,减少因责任不明确所导致的追责缺口机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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