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官网公布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该修订草案共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五方面修改,共涉及二十三条。
据悉,《办法》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2017年根据文化部令第57号进行了修订。《办法》的实施,为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娱乐市场的发展,《办法》部分内容已不符合规定和发展需要,亟需修订。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修订草案在相应条款均进行了修订。其中,修改《办法》第六条,明确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教育法规定的幼儿园周围,明确娱乐场所与幼儿园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规定。在第九条第一款,明确将“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提交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为落实《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将《办法》第二十八条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改为“依法列入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要求,修订《办法》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改为“12345”等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此外,为顺应机构改革后新的部门名称表述,修订草案将《办法》中“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改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运营机构:鄂尔多斯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委会
Email:ordoswh123@163.com 服务电话:0477-839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