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制定本标准。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进行通报批评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物保护利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的。
(二)未按规定认定公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或者未按规定核定或登记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并且达到一定数量的;或者未能依法依规落实上述保护对象各项保护要求和措施的。
(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名城内的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相关城镇格局、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力的。
(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长期缺乏修缮、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建设工程没有处理好与历史建筑的关系,群众反映强烈甚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重大文物违法行为、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多次发生文物违法行为,或者对文物违法问题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查处不力的。
(六)未按要求制定出台、执行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文物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保护规划、技术导则,造成保护对象严重破坏的。
(七)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约谈后,仍未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或者持续发生破坏行为的。
(八)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列入濒危名单
(一)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遭受新的破坏,被破坏的范围累计达到历史城区范围20%以上,或者成片拆除反映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区域的用地面积达1公顷以上,或者其他破坏行为导致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肌理、历史街巷、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遭受破坏,被破坏的范围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20%以上,或者拆除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小于1公顷的,或者长期不进行保护修缮,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因保护不力造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灭失,影响名城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
(四)违法违规撤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被2次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到位,或者未开展整改工作,或者仍然出现破坏行为的。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撤销其名城称号
(一)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被严重破坏,历史文化价值严重受损,且已经无法挽回的。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大拆大建,核心保护范围内被成片拆除的用地面积达1公顷以上,或者保护不力、拆真建假,导致历史文化名城内已没有符合标准的历史文化街区的。
(三)因保护不力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灭失,严重影响名城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
(四)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遭到大规模拆除的。
(五)列入濒危名单后没有按期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预期效果,且拒绝继续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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