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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国家文化专网保护版权?
时间:2021-10-12 15:46    浏览:439次

国家文化专网

依托我国现有的有线电视网络和广电5G网络,构建同互联网物理隔离的闭环运行网络,各级各类宣传文化单位通过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接入国家文化专网。基于国家文化专网搭建的文化数据服务平台,集成应用工具软件,供入网单位加工整理文化数据,创作生产文化数字内容,同时建立文化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的确权、评估、交易、授权、分发机制,推动文化机构转型升级。

一、国家文化专网的“市场”特点

文化产品是典型的版权作品。国家文化专网及其平台以数字化形式完成文化产品的生产、存储、交易、分发,主线和实质仍然是版权的确权与授权,国家文化专网仍然是版权的交易和产品分发市场。

与互联网条件下自发形成、生产者和消费者混杂的开放版权市场相比,专网基于其全数字化、有限参与、物理隔离、闭环运行等特性,形成以下特点:

1、高度自律。国家文化专网的参与主体是全国各级各类宣传文化单位,数量有限,在交易中能够良好遵守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各种行为规范。

2、有限复制。各级各类宣传文化单位参与专网、使用数据的目的是再生产,是典型的有限复制,不同于互联网条件下大量出现的对数字作品的无限复制。

3、规则严密。由于“全数字化”、“线上”和有限参与,在国家文化专网内能够使用数字技术建立严密的、能够确保得到严格遵守的规则体系,以规范文化产品和数据使用行为。

二、国家文化专网内的确权、授权和维权

同其他版权市场一样,除公版作品外,在国家文化专网内使用文化产品、数据要遵守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要得到权利人的授权。而有效授权的前提是确定版权权属状态即确权,未确权的产品和无法确权的产品只能在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

国家文化专网内版权流转的目的是为了再生产,授权只能以交易形式进行、通过交易确定,使用方付费后获得授权。

网络条件下数字作品容易被复制、引用,侵权门槛低,国家文化专网须建立有效的侵权盗版监测维权机制。而国家文化专网的物理隔离、闭环运行和包括存储、分发环节在内的“全数字化”等特点,恰恰为使用数字化监测技术发现侵权盗版行为、建立严格有效的维权机制提供了可能。

三、使用唯一标识符技术,以标注方式解决确权、授权、维权问题

可以在国家文化专网平台底层应用具备关联功能的唯一标识符技术,用标注的方式解决文化产品及数据在解构、重构、存储、复制、分发过程中的确权、授权、维权问题。

1、确权。除公版作品外,设定文化产品和数据入网前须完成确权。入网时标注文化产品和数据的版权权属状态,即产品和数据所有方是否拥有或被授予版权,拥有或被授予何种版权,权力拥有或被授予范围及期限等。因权利人不明或存在版权纠纷等无法确权的,仅可标注为允许在法定许可使用情况下使用。

2、授权。拥有或被授予版权的产品和数据所有人标注文化产品、数据买卖和使用价格,购买人、使用人向所有人交付费用后自动获得授权。在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无法确权产品和数据的,使用费用按照标准交付集体管理组织。

3、维权。使用人使用文化产品和数据再生产的产品也自动入网。平台集成数字基因扫描工具软件,在产品标注时自动完成对其所使用的文化产品、数据的授权范围与实际使用范围的比对。发现授权范围与实际使用范围不一致的,软件自动报警、上报平台处理侵权盗版问题的专门模块,并禁止产品继续标注。

四、国家文化专网建设、运营与版权保护工作的双赢、双促进

国家文化专网是版权的交易和产品分发市场,是我国实施文化数字化国家战略、促进文化产业和文化公共服务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包括版权登记在内的版权保护工作是我国为促进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版权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国家文化专网的建设、运营同版权保护工作客体相同、目标一致,完全可以通过共享信息、协同工作等方式实现双赢和双促进。如:

1、文化产品、数据确权信息嵌入版权登记信息并关联版权登记资料库,可以实现对确权信息的自动校验,防止虚假确权、错误确权。

2、除公版作品外,未确权即未办理版权登记的文化产品,可确权的由权利人在入网前办理登记。因权利人不明确、存在版权纠纷等无法确权并拟标注为允许在法定许可使用情况下使用的,标注时由版权保护机构进行审核。

3、版权保护机构具备版权价值管理的专门人才和实务经验,可由版权保护机构协同资产评估机构建立价值评估规则、运营平台内价值评估模块,提供对文化产品及数据的价值评估服务,作为确定买卖、使用费用结算价格的参考依据。

4、版权保护机构是监测侵权盗版行为、出具调处意见的专门机构,可由版权保护机构运营平台处理侵权盗版问题的专门模块,监测专网内侵权盗版行为、出具调处意见。

作者:贺禹琪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财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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