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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反馈办法(试行)
时间:2021-07-19 10:30    浏览:3237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全市公共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群众基本文化,是指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向公民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 建立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反馈制度,旨在形成信息畅通的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反馈渠道和实际有效的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机制,建立起以需求为导向、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需求反馈模式,实现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群众文化需求的有效对接,切实有效的满足人民群众多样性、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由社会力量提供的用于满足当地群众公共文化需求的社会文化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将作为考核旗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基本依据。提倡和鼓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确保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基础上,增加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文化需求。

第二章 反馈工作的原则与程序

第六条 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反馈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广泛性。群众基本文化服务项目的规划决策,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在运作的过程中,应接受公众的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二)便利性。建立的各种反馈渠道必须信息畅通,便于群众操作,沟通无障碍。

(三)及时性。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群众的反馈意见,及时答复办理情况。

(四)实效性。在处理群众反馈信息时,要从群众的受益面、群众对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和内容的感受度、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和内容对提升公民素质程度等方面着手,以充分满足群众的需求。

第七条 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反馈工作,应建立科学的工作程序:

(一)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参与意识。要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以及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宣传平台对公民进行宣传,以增强公民参与意识,激发参与积极性。

(二)建立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反馈渠道,了解广大群众对基本文化服务的实际需求。要根据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职业、不同阶层、不同族群、不同区域群众对文化需求的信息,采用不同的形式收集反馈信息。

(三)建立反馈的纠偏机制。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反馈监督考核标准,用科学的反馈手段来处理群众提出的问题,以达到有针对性地科学纠偏的目标。

第八条 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的相关细则,确保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反馈渠道的畅通无阻,并根据群众的实际需求和合理要求,不断地改进工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

第三章 反馈渠道的建立

第九条 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通过以下反馈渠道,接受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信息:

(一)被动性反馈渠道。在公共文化设施内设立意见箱和热线电话,在网站上设立专门电子信箱,公布常用邮寄地址,以便公众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意见、建议等需求信息。

(二)主动性反馈渠道。由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或第三方采取意见调查、专家咨询、群众座谈以及论证会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需求信息。

(三)综合性反馈渠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监督联络员制度等,将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反馈工作纳入日常的文化工作议程之中。

(四)其他反馈渠道。开辟其他多种渠道,搜集有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信息。

第十条 由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主导,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信息,及时处理和反馈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召开意见调查、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等征求意见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召开征求意见会议,应当根据会议的主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综合考虑地区、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规章影响程度等因素,从与会报名者中合理选择与会代表。参加征求意见会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有权对有关群众文化工作提出问题和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监督联络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合理选择联络员,赋予一定的责、权、利。对于责任心强、在监督工作上做出贡献的联络员,给予表彰。

第四章 反馈信息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在收到意见、建议时,应当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意见、建议的概述、主要观点和理由、答复的情况、纠偏的初步处理办法等。需分送具体部门处理的,还须附上必要的建议。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收到公众反馈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办法。处理办法应包括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征求意见会议召开后的1个工作日内,应根据现场会议整理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认真考虑公众的有关意见,选择合理的意见与建议纳入规划决策之中。

第五章 反馈的纠偏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增强责任意识,将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纳入日常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将其作为评价本部门、本单位发展水平、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及时处理群众的反馈信息。凡是不按照本制度第四章有关条款处理反馈信息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延误时间或未按规定操作、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者,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相关社会文化组织应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工作,在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反馈工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落实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反馈,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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