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资处紧紧围绕“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聚焦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将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对政策“不知道”“找不到”等问题,陆续分期把管用、能用的政策送到企业手中,培育壮大文化市场主体。
第一期:文化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税收政策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 号);
(2)《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
(二)、小微文化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1.落实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以及免征部分小微文化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部分艺术品进口关税减免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文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
2.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三)、广播电视电影企业税收政策
1.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
(四)、动漫、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和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
2.具备条件的动漫中小企业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范围。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境内上市融资。
3.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五)、出版印刷、图书报刊类税收政策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4.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5.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2 号)
6.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政策内容: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六)、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
1.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2.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
3.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
(七)、跨境免征增值税政策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软件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八)、门票收入税收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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