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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5-25 15:10    浏览:27617次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

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四个面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市人民政府决定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八大行动,建设创新型城市,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行动

(一)推动产业链再造。突出清洁能源、新型化工、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等四个重点产业,围绕产业链供应链缺失部分和薄弱环节,聚焦补链延链强链,精准开展科技招商,推动落地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构筑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稳固完整的产业链。设立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四个重点产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市、旗区(园区)按照项目规模、技术先进性及对产业的带动作用等共同给予支持。对重点产业项目发生的技术引进费用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鼓励市内各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组建产业链合作共同体,搭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联合攻关的产业链供需交流平台,促进上下游、左右链企业协作配套。

(二)促进创新链提升。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坚持把科技项目集中布局到重点产业上,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最后一公里”,拆除阻碍产业化的“篱笆墙”,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跃升。围绕能耗“双控”、碳达峰碳中和、矿山生态修复、风光氢储同场等领域技术需求和重点产业技术升级,推行创新链链长制,制定创新链图谱,支持企业整合创新资源,联合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支持。

(三)培育新兴产业集群。大力培育数字经济和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智能制造等产业,集中扶持落地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新基建项目。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旗区(园区)按照项目技术先进性、预期效益等共同给予支持。大力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动科技成果中试熟化,突破产业化技术瓶颈,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支持。支持康巴什区建设创新驱动先行城市,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高地。

(四)实施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围绕高效育种、特色种养、农牧业资源利用、农牧业人工智能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农牧业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项目。围绕农村牧区建设和农牧民生活质量提升,支持人居环境整治、清洁能源供给、高效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技术示范应用,为农牧民生产生活注入科技能量。提升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发展水平,对鄂尔多斯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连续5年、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完善科研基础设施、引育科技人才、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立足我市农牧业发展需求,强化公益性科技服务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农牧业科技服务。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管理机制和支持措施,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

(五)加强社会领域科技创新。实施科技惠民计划,在生态环境、教育文化、卫生与健康、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公共服务等领域,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各类专项资金集约协同,加大对公益性行业科技创新稳定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支持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推动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创建,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减污降碳技术转化应用。

二、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

(六)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清零”行动。各旗区、园区要着力培育企业家创新发展意识,引导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无研发经费支出或研发经费支出强度较低的,建立“点对点”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到“十四五”末,力争全市无研发投入、无研发机构和无发明专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清零”。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核算。对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对达到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翻倍奖补。探索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与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捆绑机制。对研发投入大、创新能力强、产业带动作用显著的领军企业,在项目、平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一企一策”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激励机制,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和30万元奖补。加大与央企对接力度,支持在我市设立研发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创造、运用等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激励。

(七)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实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双倍增”计划,建立梯次培育机制。对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对再次获批和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奖补。

(八)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实施科技重大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其所获国家专项拨款额10%的补贴。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引导企业制定科技创新战略,完善内部研发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家,向企业选派科技创新服务官,鼓励和支持企业培育首席技术官。

(九)落实涉企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优先参与电力交易、配比风光发电量、执行倒阶梯输配电价等优惠政策,以及自治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我市设立科技型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三、科技平台载体建设行动

(十)实施高新区提质升级三年行动。以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集中力量推动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质进位”,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培育和绿色低碳、新型化工技术研发,紧盯龙头企业和知名高校院所,集中发力引进一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高端科技创新平台。通过三年攻坚,把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成为全市新兴产业增长极、科技创新策源地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深化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市级统筹,支持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善自身建设,探索新型治理模式。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全部下放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支持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孵化项目,培育创新平台,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支持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煤基新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对高新区实行差异化考核,突出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培育指标。开展自治区级高新区“促优培育”行动,从现有园区中遴选培育对象,培育期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区,“十四五”期间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支持各类园区加快科技创新,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

(十一)推动研发平台增点扩面。加快建设鄂尔多斯产业技术研究院、现代能源经济研究院和荒漠化治理技术创新中心。大力支持企业牵头创建各类创新平台,对创建期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在资金、土地、用能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补助;对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万元补助;对自治区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万元补助。加强科研条件平台建设,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

(十二)提升科技创业平台质量。推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高端化发展,提升孵化项目科技含量。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级别和类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并根据服务绩效给予进一步资助。支持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活动。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

(十三)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大市场,连续5年给予运营经费支持,促进技术引进和交易。支持旗区、园区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对国家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根据服务绩效,连续5年、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十四)加大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力度。与“科技兴蒙”重点合作主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汇交机制,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大力发展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大力培育技术经纪人、专利代理师等科技服务专业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对参与技术标准化活动的单位,按类型和级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十五)完善创新产品采购政策。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遴选发布创新及首台套产品目录、优势工业产品目录。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类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采购项目以及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和公益性项目,推广使用创新及首台套产品和优势工业产品。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中使用创新及首台套产品和优势工业产品。

五、开放合作协同创新行动

(十六)聚力招引高校院所。大力开展科技合作,重点推动与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平台。对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的研究生院、研发分支机构,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推动“一院两地”共建发展。设立“科技兴蒙”合作专项,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主体与“4+8+N”主体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

(十七)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对市人民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初期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最多5年、最高2亿元经费支持。对旗区、园区主导组建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按旗区、园区财政投入资金1:1的比例,给予最多5年、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2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十八)加强科技交流合作。积极与先进发达地区开展科技合作,探索“离岸孵化”“飞地育成”等模式,建立飞地科技合作载体。鼓励我市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联盟等。支持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奖补。

六、科技创新人才引育行动

(十九)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以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格局为统领,深入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大力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对带重大科技成果来我市转化的科技创新顶尖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对拉动产业发展作用巨大的,可追加资助。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新批准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建站后,按照投入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行补贴,对院士及其团队在我市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加大柔性引才引智力度,加强北京、上海、深圳人才工作站建设,探索“研发在北上广、转化在鄂尔多斯”引才模式,构建“人才飞地”。加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建设。刚性引进的六类人才子女需要在我市入学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落实。

(二十)大力培育本土科技人才。加大院士后备人选培养力度。强化本土科技领军人才培育,对本土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个人、团队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实施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对从事科研活动的博士、硕士等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给予科研项目支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联合,培养一批实用型技能人才。

(二十一)强化科技人才激励。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等激励政策。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对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可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延迟办理退休手续。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市属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或现金分红激励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设立市内高校、市属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自治区奖金额度给予等额奖励。

七、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行动

(二十二)改革科技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简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它科目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扩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它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探索建立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直接拨付机制和跨市使用机制。通过改革创新,形成以后补助为主的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二十三)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办法。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加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二十四)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并向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对全时承担市级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所需经费可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二十五)深化科技管理改革。优化科技资源布局,推动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高效配置。强化基础研究,支持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性技术开发。改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探索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立项方式。推动建立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逐步实现项目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分离。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查、记录和结果运用。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优化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审计等活动。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共享,对同一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结果互认。强化科技管理机构设置,转变科技管理职能,实现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完善科研院所内部治理,推动实行章程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

八、科技创新环境优化行动

(二十六)营造良好创新氛围。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动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构建全生命周期创新生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科技创新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使创新创造成为城市精神和价值导向。加大科普投入,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开展“科技创新进校园”活动,培育校园创新文化。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讲好创新故事,激发全社会创新热情。

(二十七)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新获批的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单位按级别、类型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新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创新能力、认证成本等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完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机制。

(二十八)建立改革创新容错机制。遵循科技创新高风险客观规律,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建立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机制。对于财政资助的创新项目未取得预期目标,经专家评议确有重要探索价值且创新主体已勤勉尽责的,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但未达到预期效果,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前提下,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九、保障措施

(二十九)资金保障。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建立政府投入刚性增长和社会投入激励机制。市本级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在2021年基数上,连续三年按15%递增;旗区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不低于1%,并逐年增长。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机构要统筹各方资金,力争研发投入稳步增长。大力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设立不低于30亿元的科技创新基金,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建立科技支行,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更多进入创新领域。加强科技投入统计与监测,确保应统尽统。

(三十)组织保障。各旗区要成立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压实“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职责,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市直属园区每年年底前,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建立科技管理“1+1”市直属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统筹配置好科技创新资源,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科技创新工作职责。要加大科技创新考核力度,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督促检查。

十、其它事项

本方案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人民政府解释,由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国家和自治区后续出台新政策的,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市科学技术局要加强政策跟踪评估,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调整完善本方案。

运营机构:鄂尔多斯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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