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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支持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
时间:2021-05-09 11:30    浏览:1088次

日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鄂尔多斯市支持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政策内容整合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文化消费的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16〕59号)和《鄂尔多斯市支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府办发〔2017〕93号)相关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

鼓励文旅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渠道融资建设文化旅游项目,积极发展红色旅游、乡村文旅、文化创意、研学旅行、冬季旅游、工业旅游、健康养生、特色民宿、特色小镇等新业态项目和新产品,对完成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并建成运营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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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丰富文旅产业内容

鼓励乌兰牧骑等专业艺术机构和民间艺术团体与景区合作,开发特色旅游演艺项目并面向游客定期展演,对演出机构年度实际演出20场次以上,每场补贴5000元;支持旅游景区合作引进或自主开发精品演艺项目,旅游景区年内新增精品演艺项目、且连续演出4个月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免费对外开放,根据规模一次性给予5—15万的补贴;支持文创、文博、非遗等机构在市内旅游景区、机场、火车站、文化场馆、星级酒店开设实体店项目,非遗、文博展示面积达到50平方米、文创等其它营业面积达到80平方米,且持续经营满1年并符合连续经营条件的,对其场地租赁费给予50%补贴,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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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文旅产业数字化发展

建设鄂尔多斯市智慧文旅服务中心。鼓励文旅企业及相关单位建设文旅数字化应用场景,支持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数字文化馆、数字非遗馆等数字文化场馆和智慧景区、智慧酒店、数字文化产业园等建设,根据项目示范性、适用性、便捷性等因素,按实际资金投入的20%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云演艺、云展览、沉浸式体验等文化和旅游新业态创新,鼓励运用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网络视频、数字艺术、创意设计等产业形态进行创作研发与生产,推出以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为载体的数字文化和旅游产品,根据产品社会和经济效益等因素,按实际资金投入的30%择优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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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对列入自治区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单位的,依法依规一次性补贴50万元、100万元创建经费;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集中展示展销中心,定期开展推优促销活动,对建设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年推广活动超过6次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及服务机构、民营资本等文化核心要素向园区集聚。

五、推动发展夜间经济

鼓励各旗区培育以文娱消费为主体,带动旅游、住宿、特色餐饮、文化创意等经济发展的夜间消费街区,打造各类特色新夜市项目,对建成运营项目择优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旅游景区增加灯光秀、水秀表演、夜间游览线路、夜间娱乐精品节目等项目,对建成运营项目择优一次性奖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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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展文旅消费补贴刺激行为

建设鄂尔多斯文化和旅游消费平台,定期开展文化旅游消费惠民月、惠民季等消费促销专项活动,活动期间通过平台购买图书、观看电影和剧目,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50%予以补贴;活动期间对景区门票、星级饭店住宿,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20%予以补贴,补贴金额仅限对应场所的其它文旅消费核减。对纳入平台管理的已脱贫和低保人员,其年度购买图书、景区门票和观看电影、剧目,按照70%予以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元。支持各级公共图书馆采取“订单”服务模式,创新升级实施“你阅读 我买单”便捷化借阅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由财政予以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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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励对外宣传推广

支持文旅企业、文化产业园区积极参加国家、自治区组织举办的各类文化和旅游展览展示活动。支持企事业单位组织举办特色化品牌文旅活动。鼓励文旅企业及个人利用新媒体技术,以微电影、短视频、原创文学、摄影、歌曲等为载体,创作以鄂尔多斯文化和旅游为题材或背景的作品并进行广泛传播,根据传播效应和影响力,按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鼓励开拓旅游客源市场

鼓励旅行社积极组织市外游客到我市旅游,全年累计组织市外过夜游客达到500人次(含)以上,且至少游览2家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并在市内旅游饭店住宿满2晚的,按游客在我市每人每晚30元标准奖励组织方;支持旅行社开展来鄂尔多斯的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业务,游览和住宿在满足上述要求基础上,旅游包机每班次达到100人(含)以上的,国内航线每班次奖励5万元,国际航线每班次奖励10万元,旅游专列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300人(含)以上的,每列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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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培养文化和旅游消费品牌

鼓励开展文化和旅游品牌创建,凡被国家有关部委评定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休闲旅游度假区、五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国家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点)、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嘎查)、4A级旅游景区、四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五星级民宿、自治区5A级旅行社和国家四星级民宿、自治区4A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自治区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在国家有关部委以及自治区有关厅局组织或授权举办的服饰、文旅商品赛事上获得三等以上奖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2020年12月29日,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第一批15个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60个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鄂尔多斯市成为自治区唯一的首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消费提质升级,从供需两端发力,配套安排2000万政策奖补资金,同时整合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促进文旅消费资金,从供需两端发力,对文旅项目建设、丰富产业内容、文旅产业数字化建设、夜间经济、旅游客源市场开拓等9个方面进行鼓励和支持,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增长,示范带动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积极打造全域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

运营机构:鄂尔多斯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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