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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关于调整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1-05-13 09:45    浏览:1714次

关于调整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内科发资字〔2021〕1号

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精神,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现就调整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自然科学基金等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

中央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按照中央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鼓励盟市旗县参照自治区做法,创新本级科技项目资金管理。

二、改革措施

(一)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具体明细。

(二)改进科研项目费用管理

1.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对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以参照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实行包干制。

2.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不得调剂其他支出增加“三公”经费。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中涉及跨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预算指标变动通知单》,按程序经财政厅审批后予以调剂。

3.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的自治区科技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部分的间接费用最高可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0%。对于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间接经费比例。

4.项目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发放。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支出管理制度。

5.国家和自治区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用于科研人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境)费用统计范围,项目承担单位在统计上报‘三公’经费时,应当就此单独说明。

(三)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办法

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所有单位使用项目财政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限额标准及其它政府采购约束,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无需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备案或审核;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加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对采购活动监督,制定完善内部管理规程,加强自身管理,按政策要求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做到全程透明、可追溯。

(四)改进项目资金拨付方式

1.各级财政、科技部门收到自治区各类科技专项转移支付指标文件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2.自治区本级科研项目资金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允许部分科研项目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具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均为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按照项目合作协议确需支付约定的项目资金;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由于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外币种类不全等原因,确需先转入可提供该币种银行现有实有资金账户的购汇资金;用于科研项目兼职聘用人员个人所得税、社保缴费。

三、责任落实

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或修订完善符合科研规律和实际的内部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规范使用和管理科研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高校、科研院所等财政预算单位要根据科研工作特点,进一步简化优化报销管理,建立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自2020年10月12日印发执行,此前立项的科研项目按原管理办法执行,此后立项的科研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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