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1〕5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鄂尔多斯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精神,提升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建设水平,不断激发游客和市民的文化旅游消费意愿,进一步优化文化和旅游发展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我市文化和旅游消费质量与水平,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繁荣,特制定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奖励措施。
一、支持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鼓励文旅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渠道融资建设文化旅游项目,积极发展红色旅游、乡村文旅、文化创意、研学旅行、冬季旅游、工业旅游、健康养生、特色民宿、特色小镇等新业态项目和新产品,对完成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并建成运营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二、丰富文旅产业内容。鼓励乌兰牧骑等专业艺术机构和民间艺术团体与景区合作,开发特色旅游演艺项目并面向游客定期展演,对演出机构年度实际演出20场次以上,每场补贴5000元;支持旅游景区合作引进或自主开发精品演艺项目,旅游景区年内新增精品演艺项目、且连续演出4个月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免费对外开放,根据规模一次性给予5—15万的补贴;支持文创、文博、非遗等机构在市内旅游景区、机场、火车站、文化场馆、星级酒店开设实体店项目,非遗、文博展示面积达到50平方米、文创等其它营业面积达到80平方米,且持续经营满1年并符合连续经营条件的,对其场地租赁费给予50%补贴,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推进文旅产业数字化发展。建设鄂尔多斯市智慧文旅服务中心。鼓励文旅企业及相关单位建设文旅数字化应用场景,支持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数字文化馆、数字非遗馆等数字文化场馆和智慧景区、智慧酒店、数字文化产业园等建设,根据项目示范性、适用性、便捷性等因素,按实际资金投入的20%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云演艺、云展览、沉浸式体验等文化和旅游新业态创新,鼓励运用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网络视频、数字艺术、创意设计等产业形态进行创作研发与生产,推出以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为载体的数字文化和旅游产品,根据产品社会和经济效益等因素,按实际资金投入的30%择优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对列入自治区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单位的,依法依规一次性补贴50万元、100万元创建经费;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集中展示展销中心,定期开展推优促销活动,对建设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年推广活动超过6次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及服务机构、民营资本等文化核心要素向园区集聚。
五、推动发展夜间经济。鼓励各旗区培育以文娱消费为主体,带动旅游、住宿、特色餐饮、文化创意等经济发展的夜间消费街区,打造各类特色新夜市项目,对建成运营项目择优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旅游景区增加灯光秀、水秀表演、夜间游览线路、夜间娱乐精品节目等项目,对建成运营项目择优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六、开展文旅消费补贴刺激行动。建设鄂尔多斯文化和旅游消费平台,定期开展文化旅游消费惠民月、惠民季等消费促销专项活动,活动期间通过平台购买图书、观看电影和剧目,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50%予以补贴;活动期间对景区门票、星级饭店住宿,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20%予以补贴,补贴金额仅限对应场所的其它文旅消费核减。对纳入平台管理的已脱贫和低保人员,其年度购买图书、景区门票和观看电影、剧目,按照70%予以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元。支持各级公共图书馆采取“订单”服务模式,创新升级实施“你阅读我买单”便捷化借阅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由财政予以全额补贴。
七、鼓励对外宣传推广。支持文旅企业、文化产业园区积极参加国家、自治区组织举办的各类文化和旅游展览展示活动。支持企事业单位组织举办特色化品牌文旅活动。鼓励文旅企业及个人利用新媒体技术,以微电影、短视频、原创文学、摄影、歌曲等为载体,创作以鄂尔多斯文化和旅游为题材或背景的作品并进行广泛传播,根据传播效应和影响力,按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鼓励开拓旅游客源市场。鼓励旅行社积极组织市外游客到我市旅游,全年累计组织市外过夜游客达到500人次(含)以上,且至少游览2家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并在市内旅游饭店住宿满2晚的,按游客在我市每人每晚30元标准奖励组织方;支持旅行社开展来鄂尔多斯的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业务,游览和住宿在满足上述要求基础上,旅游包机每班次达到100人(含)以上的,国内航线每班次奖励5万元,国际航线每班次奖励10万元,旅游专列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300人(含)以上的,每列奖励5万元。
九、培育文化和旅游消费品牌。鼓励开展文化和旅游品牌创建,凡被国家有关部委评定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休闲旅游度假区、五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国家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点)、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嘎查)、4A级旅游景区、四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五星级民宿、自治区5A级旅行社和国家四星级民宿、自治区4A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自治区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在国家有关部委以及自治区有关厅局组织或授权举办的服饰、文旅商品赛事上获得三等以上奖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十、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市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专项资金,同时整合国家、自治区用于文化和旅游消费的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本措施支持项目的引导、扶持、奖励、补助等文化旅游专项支出,各旗区要加大对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具有引领作用的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优先就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上予以安排。
十一、其它事项。本措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文化和旅游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待实施细则印发后具体执行本文件规定的补贴事项,实施细则对奖励补贴的项目类别、补贴标准、组织、申报、审核、公示、决定、兑现等程序予以明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文化消费的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16〕59号)和《鄂尔多斯市支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府办发〔2017〕93号)同时废止。
运营机构:鄂尔多斯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委会
Email:ordoswh123@163.com 服务电话:0477-839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