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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10-26 09:37    浏览:66972次

第一条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鄂党发〔2015〕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支持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七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15〕103号)和《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文化旅游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产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旅委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文新广局、市审计局共同负责监管,用于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用途主要分为:文化旅游营销资金(以下简称“营销资金”)、文化旅游宣传资金(以下简称“宣传资金”)、文化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文化旅游创新创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创新创意发展资金”)、文化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人才队伍建设资金”)、文化旅游标准化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资金”)。


第三章 营销资金支持对象及申报流程

第五条2015年营销资金安排1亿元,用于奖励到我市东胜、康巴什、伊旗、达旗过夜的市外游客组织方。年度组织人次在2000人以下的,按照每人每日50元奖补旅行社;年度达到2000人(含)以上5000人以下的,按照每人每日60元奖补旅行社;年度达到5000人(含)以上的,按照每人每日70元奖补旅行社。通过专列(火车)(旅游专列必须在鄂尔多斯境内火车站停靠)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500人(含)以上的,按照每人每日100元奖补旅行社;通过包机(旅游包机必须在鄂尔多斯机场落地)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100人(含)以上的,按照每人每日150元奖补旅行社。对组织市外人员到我市从事商务、会展、研学和赛事等活动的企业、协会和俱乐部等单位,参照上述标准奖励组织方。对年度排名进入全市前5名的组织方,年底再分别奖励10-50万元。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组织接待游客奖励的旅行社,要于团队到鄂尔多斯3日前向市旅游局进行预报(提交预报表),并于次月10日前凭申报所需材料(附件1)向市旅游局进行奖励申报(2015年9月份以前组织接待游客申请奖励的旅行社于10月15日前进行集中申报,不需要提供行程预报表和行程确认表),由市旅游局会同鄂尔多斯旅游产业联盟(鄂尔多斯市旅游发展促进会)进行初审。

(二)申请通过包机、专列组织接待游客奖励的旅行社,要于团队到鄂尔多斯1日前向市旅游局进行预报(提交预报表),并于次月10日前,凭申报所需材料(附件1)向市旅游局进行奖励申报(2015年9月份以前通过包机、专列组织接待游客申请奖励的旅行社于10月15日前进行集中申报,不需要提供行程预报表和行程确认表),由市旅游局会同鄂尔多斯旅游产业联盟(鄂尔多斯市旅游发展促进会)进行初审。

(三)组织市外人员到我市从事商务、会议、研学和赛事等活动(活动经费属非政府财政支付)的企业、协会和俱乐部等单位,要于活动举办10日前向属地旗区文旅委进行预报(提交开展活动预报表),由旗区文旅委向市文旅委办公室预报备案,由市文旅委办公室实地确认。活动组织方要于活动结束次月10日前,凭申报所需材料(附件1)向属地旗区文旅委进行奖励申报,由旗区文旅委初审并上报市文旅委办公室。

(四)申请年度组织接待游客奖励的旅行社,市旅游局要在年底进行统计,凡年度组织游客达2000(含)人以上的旅行社可在2016年1月10日之前申请阶梯奖励补贴。年度排名奖励在2016年2月份进行。

第七条第六条中三项奖励不得重复申报。同一旅游团组织方只能有一个申报方,如出现组团社与地接社同时申报奖励资金,只给予组团社奖励资金。

第八条营销资金奖励申请经初审通过后,报经市文旅委办公室复审、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结束后由市文旅委办公室报请市文旅委审批,由市财政局拨付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宣传资金支持对象及申报流程

第九条2015年宣传资金安排7200万元,用于在中央媒体、重点网站和重点客源地开展城市旅游形象宣传和营销工作。市内文化旅游相关企业凡是在省级(含)以上媒体、重点客源地城市进行旅游形象宣传和广告发布,给予企业所支付相应费用2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市内文化旅游相关企业参加国家级的境内外知名文化旅游展销会,全额补贴展位费,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设立鄂尔多斯旅游新闻奖,对在国家级、省级主要媒体上刊发、播报500字以上的关于鄂尔多斯文化旅游的正面新闻报道,每条奖励500-1000元。

第十条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委办公室、市旅游局开展鄂尔多斯城市旅游形象宣传营销工作,宣传营销费用经市文旅委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宣传补贴及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形象宣传和广告发布经费补贴的单位,在广告刊登有效期内,凭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广告发布载体(报纸、音视频、照片等),向市文旅委办公室申报。

(二)申请展位费补贴的单位,凭活动主办方邀请函、参展图文资料、展位费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市旅游局或市文新广局申报。

(三)申请鄂尔多斯旅游新闻奖的人员,凭刊(播)发鄂尔多斯旅游新闻的报纸、音视频和作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市委宣传部进行申报。国家级、省级主要媒体具体范围由市委宣传部确定。

第十二条文化旅游广告宣传经费补贴、展位费补贴和旅游新闻奖项经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文旅委办公室复审,报请市文旅委审批,由市财政局拨付申请单位。


第五章 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对象及申报流程

第十三条2015年项目贷款贴息安排5000万元,支持建设文化旅游项目、生产商品、发展旅游地产经济等。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贷款贴息的范围为2015年度用于旅游项目投资发生的项目贷款(非流动性贷款)。经评审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2015年度实际利息发生额50%的补贴,每个项目贴息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重大旅游项目贴息补助金额另行研究。

第十五条申请项目贷款贴息的文化旅游企业,提供申请所需材料(附件2),向市旅游局进行申报,市文旅委办公室、市旅游局牵头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请市文旅委审批,由市财政局拨付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享受市文化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单位收到贴息款时,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章 创新创意发展资金支持对象及申报流程

第十七条 2015年创新创意发展资金安排2000万元,围绕“商、养、学、闲、情、奇”等旅游发展要素,鼓励投资文化旅游新产品、新业态的创新发展。对在我市创办、举办的大型商贸、展会、赛事、影视、演艺、节庆等活动(活动经费非政府财政支付),给予创办、举办方所支付基本费用20%的营销补贴,每项活动营销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申请创新创意产品奖励资金的单位需提交创意策划书、创意规划,填写创意申报书,向市委宣传部申报,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举办大型商贸、展会、赛事、影视(必须是反映本土主题文化的影视)、演艺、节庆等活动(活动经费属非政府财政支付)的单位,要于活动举办10日前向属地旗区文旅委进行预报(提交预报表),由旗区文旅委向市文旅委办公室预报备案,由市文旅委办公室实地确认。申请活动营销补贴资金的单位凭所需材料(附件3)于活动结束次月10日前向属地旗区文旅委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上述奖励和补贴经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旗区文旅委初审通过后,由市文旅委办公室复审,报请市文旅委审批,由市财政局拨付申请单位。


第七章 人才队伍建设资金支持对象及申报流程

第二十一条2015年人才队伍建设资金安排300万元,用于文化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表彰奖励以及人才引进等,由市旅游局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市旅游局申请人才队伍建设资金需向市委宣传部提交人员培训计划、人才引进方案及表彰奖励办法等材料,经市委宣传部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申请单位。


第八章 标准化建设资金支持对象及申报流程

第二十三条 2015年标准化建设资金安排500万元,其中300万元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用于开展标准化建设、市场秩序综合评价和旅行社、导游、饭店、景区(点)服务等级评定工作;其中200万元用于补助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的旗区。

第二十四 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鄂尔多斯旅游产业联盟(鄂尔多斯市旅游发展促进会)申请标准化建设资金需提交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经市文旅委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申请单位。申请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补助经费的旗区需提交创建工作方案和申请报告,经市旅游局审核,报市文旅委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申请的旗区政府。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委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文新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申请奖励和补贴资金的单位,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投诉案件或其它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一律取消其本年度奖励和补贴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市文化旅游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适用范围。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市财政局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文化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文化旅游产业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文化旅游产业委员会

2015年9月8日

运营机构:鄂尔多斯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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