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在线旅游市场快速增长,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多,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出游,促进了旅游消费,带动了行业发展。同时,一些在线旅游经营者上线不合规旅游产品,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立法思想上,《规定》有“四个”坚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立法目的,积极回应群众呼声,兼顾企业长远利益,力求以“最大公约数”凝聚共识。坚持安全底线思维,以政治内容安全为根本,以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配合做好网络安全保障。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总结市场管理、行业发展经验与教训,明确回应近年来社会反映的热点、市场监管的难点、行业发展的痛点,填补了在线旅游领域立法的空白。坚持包容审慎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立法促规范,规范促发展,着力推动行业依法发展、市场规范有序和游客权益充分保障的有机统一。
在具体条文上,《规定》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相关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及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通过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二是压实了平台企业责任。遵循“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供应商”基本思路,要求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坚守人身财产安全、信息内容安全、网络安全等底线,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将不合理低价游、评价权保障等热点纳入监管,做出相应规定,既体现了行业监管的刚性,也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规定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在线旅游经营者删除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评价信息的,应当在后台记录和保存。”四是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增加助力复工复产、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条文,提出进一步发挥在线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目的地推广、景区门票预约和流量控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强调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等措施的配合义务。
据悉,《规定》共计五章三十八条,分别是总则、运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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