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公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议名单的公告。公告表明,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7个文化生态保护区入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议名单。
公告表明,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进一步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非遗发〔2019〕47号),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工作。经专家评审和实地暗访等工作程序,确定了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议名单。
据“中经文化产业”了解,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截至2018年年底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准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基础,应当在本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验收申请;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申请组织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孙丽强在福建东山县的一座庙宇屋顶介绍他翻新的剪瓷雕人物造型。
新华社记者林善传 摄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公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议名单的公告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进一步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非遗发〔2019〕47号),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工作。经专家评审和实地暗访等工作程序,确定了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议名单。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个别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名称进行了变更。现予以公示。
我国公民和法人机构如对建议名单有异议,请于2019年12月19日前,实名向文化和旅游部书面反映(邮寄时间以邮戳为准),并同时提供事实理由和相关依据、证据,以及反映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反映机构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以便核查。
邮寄地址及邮编: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100020
联系电话:010-59882539(传真)
特此公告。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13日
运营机构:鄂尔多斯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委会
Email:ordoswh123@163.com 服务电话:0477-8394929